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原告 李花子 被告 廖莉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6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王品惠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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