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515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縣○○鄉○○路東南巷10號)於民國94年2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即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記:
一、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
二、請於1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