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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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20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黃錫耀 律師
周中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3月1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3月25日始行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可證(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3月24日雄檢 博梓 94請上115字第0369號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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