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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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815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