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36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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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9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定憲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65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鍾定憲犯結夥三人以上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鍾定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遙 」及另2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7月25日7時58分許,鍾定憲騎乘車號不詳之重型機車,「阿遙」駕駛未懸掛車牌之自小貨車搭載另2名不詳成年男子,結夥三人以上,相偕至新竹縣○○鎮○○街○○號 蘇信瑋 所有之倉庫外,趁無人注意之際,由鍾定憲徒手將該倉庫具有防閑作用、屬安全設備之柵欄螺絲轉開,進而開啟柵欄,使其喪失防盜效用,並在外把風,「阿遙」及另2名不詳成年男子則驅車進入倉庫,將置放其內之檜木搬運至前開自小貨車後車斗,以此方式共同竊取蘇信瑋所有重約1噸、長約2.5米、寬約1.5米之檜木1顆,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嗣蘇信瑋發覺遭竊旋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通知鍾定憲到案說明,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蘇信瑋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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