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乙○○│臺灣銀行臺東分行│94年9月5日│52,000元│AM一五二00四│││0│││││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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