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附記: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條第一項前段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及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該法院之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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