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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