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4年度易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4年易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三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志揚
馮博生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二號)。
茲查本件係關於專利法之刑事訴訟,被告已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提起舉發案(案號00000000),故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於該舉發案未確定前,停止本件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胡方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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