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原告上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興泰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段○○○巷八之三十六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縣○○鄉○○路○段○○○巷○號四樓之五一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縣○○鄉○○路○段○○○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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