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224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裁判案由:背信主文甲○○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