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告 于澤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陵蛋糕食品有限公司汪洲益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380號),惟被告金陵蛋糕食品有限公司、汪洲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嘉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