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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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告 林趙翠釵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陳彥文 律師 高凱韻 律師被告 趙致緯
趙若妤 趙怡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46,828元(計算式:最新公告土地現值14,600元/平方公尺面積777.18平方公尺=11,346,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