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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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救字第1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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