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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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57號聲請人即被告 趙子龍 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附件二。
二、經查:被告趙子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於假釋中再犯本案,且於警方逮捕時,駕車衝撞警方車輛,經警方開槍阻止始未逃逸得逞,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5年2月4日起予以羈押,並於105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此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有繼續羈押被告趙子龍之必要。另被告趙子龍所陳之家庭因素,並非法院裁量是否應為羈押所考量之因素。是被告趙子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