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家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1027號)
(一)緣相對人等為聲請人之收單特約商店,及特約商店負責人,與聲請人簽訂收單特約商店約定書,依約相對人得以聲請人提供之簽帳端末機自動處理每筆持卡人簽帳交易並接收顯示授權碼完成收款及退款程序。惟陸續執行交易至民國105年4月25日止,尚有新臺幣201,090元之信用卡消費款,經執行退貨交易應返還聲請人,聲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雙方特約商店約定書第四條第六項及第七項約定,及民法第203條,請求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債務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營業執照、特約商店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商店交易明細及月報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