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 葉瑞珍 被告曾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5,040元(詳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古小玉附表┌─┬─────────────────┬──────┬─────┬──────┐│編│土地坐落│面積│公告現值│價額││號││(平方公尺)│(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1988│530元│1,053,640元│├─┼─────────────────┼──────┼─────┼──────┤│2│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3380│530元│1,791,400元│├─┴─────────────────┴──────┴─────┴──────┤│合計:2,845,040元(以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