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萍玉 、 戴萍立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原提出郵政匯票之受款人非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