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信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及「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均更正為「高雄地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701、1760號」外,其餘均引用該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信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4、5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業已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亦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