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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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О六號
自訴人甲○○
一、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令該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二、另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同一案件若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更不得再行自訴;本院調前偵查案卷,若查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自訴,本院即不得受理本案,合先附此敘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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