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 吳錫周 即祭祀公業 吳種德堂 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楊譜諺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