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九八三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未據聲明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該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