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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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調偵字第二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三二0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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