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劉邦繡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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