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沈哲宇
被   告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侯崇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沈柏青
       沈芳如
       吳燕卿
       陳顏麗玉
       陳亮光
       沈怡良
       蘇慧玟
兼前開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
79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其中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南榮
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負擔,其餘新臺幣3,850元由原
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因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74,145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利息;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下稱被告南榮
大學)及被告沈柏青、沈芳如、陳顏麗玉、陳亮光、王彩雲
、沈怡良、蘇慧玟(下稱被告沈柏青等7人)應連帶給付原
告370,725元,及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
息。嗣於109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變更聲明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246元(見本院卷第126頁),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聘於被告南榮大學擔任助理教授,108年
7月份薪津扣除應扣項目(公教人員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
費、私校退撫儲金)後為66,382元、108年8月至109年1
月薪津扣除應扣項目後為69,192元,被告南榮大學依約應於
每月26日前,將教師之薪資撥入銀行個人專戶。詎被告南榮
大學遲至109年3月30日始發放108年7月至109年1月薪
資,被告南榮大學應給付原告108年7月至109年1月薪資
分別自發薪日即108年7月26日、108年8月26日、108年
9月26日、108年10月26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2月
26日、109年1月26日起至109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計10,246元。又被告沈柏青等7人
、吳燕卿均為被告南榮大學之董事,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
,就被告南榮大學上開未給付部分負連帶責任。為此,原告
爰依 遲延給付之法律關係、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246元。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南榮大學:不爭執原告108年7月份薪津為66,382元、
108年8月至109年1月薪津為69,192元,對於原告請求遲
延給付之利息計算沒有意見。
㈡、被告沈柏青等7人:不爭執原告108年7月份薪津為66,382
元、108年8月至109年1月薪津為69,192元,對於原告請
求遲延給付之利息計算沒有意見。惟原告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24條主張董事應負連帶責任,應僅限於被告南榮大學確實無
法給付時,始需負連帶責任,原告未舉證證明已向學校請求
無果,不得請求董事連帶負責。
㈢、被告吳燕卿:不爭執為被告南榮大學第15屆董事,但任期已
於108年5月7日屆滿,無須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負連帶
責任。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受聘於被告南榮大學擔任助理教授,108年7月
份薪津扣除應扣項目後為66,382元、108年8月至109年1
月薪津扣除應扣項目後為69,192元,被告南榮大學應於每月
26日前,將教師之薪資撥入銀行個人專戶,而被告南榮大學
遲至109年3月30日始發放108年7月至109年1月薪資,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6至127頁),是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
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
及第203條定有明文。被告南榮大學應於每月26日前給付薪
資,有電子郵件在卷可考(見司促卷第25頁),惟被告南榮
大學遲至109年3月30日始發放108年7月至109年1月薪
資,已如前述,則被告南榮大學積欠原告之薪資,應由被告
南榮大學於屆各月未給付時之翌日即每月27日起至109年3
月29日負遲延責任。依此,原告108年7月至109年1月薪
資自108年7月27日、108年8月27日、108年9月27日、
108年10月27日、108年11月27日、108年12月27日、109
年1月27日起至109年3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分別為2,246元、2,047元、1,754元、1,469元、
1,175元、891元、59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合計
10,179元,則原告請求被告南榮大學給付利息10,179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告另主張被告沈柏青等7人、吳燕卿為被告南榮大學之董
事,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請求其等與被告南榮大學
負連帶責任等語。惟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
者為限,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
條、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
,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
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考其104年6
月10日之立法理由為:「考量部分私立學校可能因財務狀況
不佳,致『無法』補發未依規定發給教師之待遇,爰為本條
規定,以保障教師權益。」,固屬法律規定之連帶債務。然
其連帶債務成立之要件,係一定身分之「私立學校所屬學校
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於「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
時,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並非如民法第18
7條第1項之法定代理人、第188條第1項之僱傭人之連帶
責任,僅具備特定身分即成立。其立法結構應較類似於民法
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
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之規定。上開合夥人連帶責
任之成立,係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為要件,
且須要主張權利之債權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
第1400號判例意旨),即所謂第二次責任,性質上僅為補充
性之給付。被告南榮大學雖因財務問題,遲延發給原告薪資
,但最終仍向臺灣銀行融資貸款並發放薪資給原告,顯見被
告南榮大學並非無任何財產可供動用,致其現實上已「不能
」支給原告薪資之遲延利息,原告未能舉證遲延利息學校無
從支給之前,應無依該條立法理由所考量,在私立學校「無
法」支給時,命該校所屬財團法人之董事連帶給付之理。從
而,原告主張被告沈柏青等7人、吳燕卿為被告南榮大學之
董事,縱然屬實,亦不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請求
其等與被告南榮大學連帶給付,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遲延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南榮大學
給付10,17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南榮大學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各當事
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
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第1項、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原為444,87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4,850元(暫免徵收部分仍應列入訴訟費用),嗣
原告減縮請求金額為10,246元,依減縮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
額,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而原告之請求一部有理由、
一部無理由,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金額與其經駁回部分金額
之比例及利害關係,認訴訟費用由被告南榮大學負擔1,000
元為適當(至於原告減縮聲明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
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周玉茹
【附表】
┌─────┬───────────────────────┐
│月份│遲延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
├─────┼───────────────────────┤
│108年7月│66,382×0.05×247/365=2,246│
├─────┼───────────────────────┤
│108年8月│69,192×0.05×216/365=2,047│
├─────┼───────────────────────┤
│108年9月│69,192×0.05×185/365=1,754│
├─────┼───────────────────────┤
│108年10月│69,192×0.05×155/365=1,469│
├─────┼───────────────────────┤
│108年11月│69,192×0.05×124/365=1,175│
├─────┼───────────────────────┤
│108年12月│69,192×0.05×94/365=891│
├─────┼───────────────────────┤
│109年1月│69,192×0.05×63/365=597│
└─────┴───────────────────────┘
註:108年8月至109年3月分別有31日、30日、31日、30日、
31日、31日、29日、3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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