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項桂芳 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志雄 相對人 許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醫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10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
103年度醫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歷次法庭完整錄音錄影光碟,惟觀諸其書狀內容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理由為何,經核與前述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羅尹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