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69號原告 黃光慧 被告 黃仁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4年10月28日裁定限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3日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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