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13號原告 楊信昱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垂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思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