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告 吳婉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聲請與被告 蘇建瑋 調解(該院104年度營調字第112號),惟調解不成立,經該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製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原告即於104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5,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5,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