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860號債權人 阮榮元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許春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該書狀程序於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民國103年8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3年8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逾期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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