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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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

抗告人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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