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抗告人 鄭依珊 (原姓名: 鄭靜慧 )代理人 劉思廷 律師(法律扶助)複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郭德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