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嘉義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於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7月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8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