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83號聲請人 陳曜慎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遞狀聲請更生程序,衡情其請求,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為補正、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1)×10×43=2,580。
二、聲請人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概稱其債務之種類為「信用卡貸款、現金卡貸款」,就債務之發生原因則為「入不敷出」,究竟係何種必要開銷,致其須藉信用卡、現金卡等方式支應?請詳細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21萬1,707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7歲(00年生),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間有來自「菜市場」之薪資所得33萬6,000元(平均每月2萬8,000元)元,並非無工作能力,且二名子女中業已成年,核足堪分攤聲請人家中開銷,故聲請人是否確有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四、聲請人稱任職於菜市場云云,請說明其於菜市場係業主亦或員工?若其為業主,請依下列表格方式,陳報自107年7月起至陳報月止,各月經營之營業狀況,相關成本務必提出證明單據為證,另聲請人稱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年收入為33萬6,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若聲請人係受僱為員工,請陳報老闆之姓名、住址、連絡電話,及聲明人每月收入數額,並提出薪資收入之簽收單據、薪資單等文件。
┌─────┬────┬────┬─────┬────┬────┐│時間│進貨成本│人力成本│月銷售總額│盈餘│證明文件│├─────┼────┼────┼─────┼────┼────┤│107年7月││││││├─────┼────┼────┼─────┼────┼────┤│107年8月││││││├─────┼────┼────┼─────┼────┼────┤│107年9月││││││├─────┼────┼────┼─────┼────┼────┤│107年10月││││││├─────┼────┼────┼─────┼────┼────┤│││││││└─────┴────┴────┴─────┴────┴────┘
五、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陳○儀、陳○儒,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渠等每月薪資所得數額?是否分擔家庭開銷數額?如是,每月分攤之數額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稱支出「房租租金1萬8,000元」之各期繳交房屋租金之繳費紀錄或簽收單據到院;另說明該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
七、請提出足以佐稱每月支出「水費194元」、「電費642元」、「瓦斯費900元」之繳費單、收據等相關文件;又上開家庭生活開銷,核應由與聲請人同住之人一同平均負擔,方為合理,故請依應分攤該等費用之人數,平均計算聲請人每月須負擔之數額,並陳報之。
八、請提出足佐聲請人每月有支出「國民年金932元」、「健保費672元」、「電話費500元」之繳費單、收據。
九、請檢附證據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項目: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