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47號聲請人 陳怡萱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 王琇鍛
陳怡嘉 陳怡婷 陳廷宇 (原名 陳逸仲 ) 陳逸霖 陳逸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調字第747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因無資力籌措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為證,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