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52號聲請人 吳敏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昆德 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