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9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添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添泉於民國106年5月11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前廣場,與 陳鴻閔 因扣薪問題發生爭執,陳添泉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家中之木棍毆打陳鴻閔之雙腿6、7下,陳鴻閔乃以手遮擋,致使陳鴻閔受有左前臂、右大腿、兩側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添泉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添泉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鴻閔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陳添泉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穗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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