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505號聲請人 沈孟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宜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票號CR00000000A、CR00000000A本票有無於到期日後向相對人提示,並陳報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原陳報提示日106年10月4日早於到期日106年12月3日、106年11月3日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