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5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志偉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5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28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千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