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附民上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5號上訴人甲○○○○即 李芬蘭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被上訴人丙○○
號2樓乙○○全臺農藥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弄17號4樓上列上訴人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87號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98年4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高明發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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