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4號上訴人 賴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錦陽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