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7號上訴人 何石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段毅殷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