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王瑞灜 被告 楊政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上易字第4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