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原告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易字第215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因被告甲○○涉犯侵占罪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該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均非本院管轄,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據上說明,自應併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相同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李代昌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