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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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49號聲請人 陳夏毅 律師(再抗告人 徐利華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徐利華與相對人 陳仲賢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號),經本院選任為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