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99號聲明人 謝汶樺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駁回非常上訴之判決(110年度台非字第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謝汶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既經本院以110年度台非字第10號判決予以駁回。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吳秋宏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