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07號聲明人 施富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8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施富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認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復於110年8月6日提出「刑事抗告補充理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