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賴奕儒
被告 洪隆達
青溪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軍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王秀慧
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