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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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告 張賢文
林雨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煜 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