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柏 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275元(玖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計算式:428,710元+526,565元=955,2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960元(玖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賴峻權